【上级政策解读】《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简明问答

发布时间:2024-03-05 15:05信息来源: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阅读次数:编辑:规划建设部 字体:【  

问:《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答: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问:《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7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问:《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问:供气单位存在哪些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答:《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构应当告知特许经营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问:供气单位应当在几日答复燃气用户收费、服务等查询申请?

答:《芜湖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价格、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投诉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