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简明问答

发布时间:2024-03-05 15:00信息来源: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阅读次数:编辑:规划建设部 字体:【  

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答: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由7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与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问:二次供水设施由谁负责管理和维护?

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问:供水单位应当在几日内维修或者更换损坏的水表?

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问:供水单位存在哪些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问:城镇居民能否建设自备水源取水?

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问: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