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市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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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为规范芜湖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术语释义等;
满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新旧政策差异、惠民利民举措、注意事项、后续工作考虑等;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标委发布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正式文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其公开的内容应当与地方标准正式文本一致。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复审。
四、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解读人:标准化科,联系电话:0553-5968725,邮箱:wh1236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