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产业集中区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07 08:53 来源: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作者:江北产业集中区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集中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约束失信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北集中区辖区范围内的申请申报知识产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申报主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申报主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列入知识产权领域“红名单”:

  (一)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面均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要求,年度内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

  (二)全市信用评级个人在120分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B级以上;

  (三)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监督管理中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四)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第五条   知识产权申报主体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

  (一)全市信用评级个人在50分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为E级的;

  (二)发生涉及知识产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因处置不力,造成知识产权用于违法行为,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极端事件的;  

  (四)涉嫌知识产权抄袭侵权的;

  (五)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评定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县区知识产权监管单位根据评定标准,对知识产权申报主体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向市局报送半年度知识产权申报主体“红黑名单”备选法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市局审核后确定初步的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目录。具体材料应包括信用评价情况、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等认定材料;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条件的知识产权申报主体,应当书面告知当事知识产权申报主体,当事知识产权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指定的单位(科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知识产权监管单位应并听取知识产权申报主体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知识产权申报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公布。知识产权领域“黑名单”经告知知识产权申报主体,知识产权申报主体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知识产权监管单位不予采纳的,报送市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将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办,市科技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上正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 知识产权领域“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届满,从网站上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分别作为守信和失信信息保存3年。

  第八条 已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红名单”的知识产权申报主体,一旦发现存在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报经知识产权监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红名单”内撤销。

  第九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结果运用,对“红名单”主体采取政策优惠、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黑名单”主体采取在限制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红黑名单”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第十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知识产权申报主体认为机构披露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知识产权监管单位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接到书面信用异议申请之日起,知识产权监管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信用信息真实性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情况应及时报送市信用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申报主体被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6个月后,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知识产权监管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知识产权监管单位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将撤除“黑名单”的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知识产权申报主体,同时报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