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对失信被执人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

发布日期:2019-01-14 11:10 来源: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作者:江北产业集中区 浏览次数: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对失信被执人

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发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强大威力,真正使失信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研究制发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局统一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管,各司其责,全员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由市局税政制度处、纳税服务局、第一税源管理局、第二税源管理局、稽查局等部门为成员,负责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和总结等工作。

二、责任分工

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合作备忘录》落实工作,负责《合作备忘录》落实成效汇总反馈,税政制度处负责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业务归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成效总结和典型案例收集报送。

三、工作职责

(一)协同监管措施

1.《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项目内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含行政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任部门:市局税政制度处、第二税源管理局

项目规范:明确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执行标准,建立信息收集和审核机制,第二税源管理局在日常管理发现需要提请的纳税人名单及时上报税政制度处,由税政制度处定期向工商部门反馈。鼓励各地积极推动将非正常户信息与工商部门共享,由工商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以实现联合监管。

2.《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

项目内容:向银行、税务、海关部门提供核准外国企业注销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责任部门:市局税政制度处、第二税源管理局

项目规范: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第三方信息,加强对相关外国企业的注销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后续监管。

3.《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项

项目内容:向税务部门定期通报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市局税政制度处、稽查局、第一税源管理局、第二税源管理局

项目规范: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税政制度处及时分发至税源管理局,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将纳税异常企业信息传递至稽查局;稽查局将纳税异常企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相关信息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二)联合惩戒措施  

4.《合作备忘录》第四条第十八款 

项目内容: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项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责任部门:市局纳税服务局  

落实规范: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同时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既分工负责,又统筹协调,共同抓好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宣传,关注成效

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搜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联系,及时总结 

各单位应报送相关责任人员名单,并与每季度5日前,向市局纳税服务局报送《失信惩戒和协同监管措施成效信息表》和典型案例(稽查局),报送地址:ftp/center/市局纳税服务局/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成效。